销售煤炭收入210余万元,未开具发票,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经国税稽查部门处理,依然不补缴税款,不接受行政处罚。日前,土右旗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包头市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负责人李某某被判刑。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12月18日,包头市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与内蒙古特弘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并预收内蒙古特弘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款2163745元。2013年1月2日,包头市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发给内蒙古特弘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3679.97吨,煤价为含税425元,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336741.23元,该公司在煤炭销售后一直未开具销项发票,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未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将该笔收入计入2012年收入总额,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土右旗国税稽查局对包头市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2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227246.01元,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3367.41元。2015年6月15日,土右旗国税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要求其补齐税款,2015年7月20日做出税务行政处罚,该公司实际经营者李某某不补缴税款,不接受行政处罚。2017年2月14日李某某补缴增值税227246.01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3367.41元、缴纳增值税滞纳金169411.9元、缴纳企业所得税滞纳金9056.42元。
另查明,2012年12月18日,包头市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特弘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涉案煤炭买卖合同时,被告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下半年,被告单位包头市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李某某变更为李某,但参与公司实际管理经营者系被告人李某某。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被告单位包头市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偷税金额240613.42元,占应缴税款比例71.37%。
土右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包头市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税收征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240613.42元,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该被告单位实际经营者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包头市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人李某某均已构成逃税罪。据此,判决被告单位包头市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李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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