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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两公司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受罚

东莞国税稽查局根据一起协查案件线索发现东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大嫌疑,随即与东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该公司下游受票企业东莞市丛美实业有限公司,2009年至2011年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价税合计金额约7%的款项作为开票手续费从东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6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抵扣税款,发票金额合计5599239.33元,税额合计951870.67元,上述发票已申报抵扣税款,所涉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了税前列支。另外,丛美公司通过账外经营方式向东莞某电子制品厂销售电子薄膜等货物,货款通过现金方式收取,这部分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共计4960135.91元。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丛美公司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及少报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被认定为偷税,税务机关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并处罚款的税务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限期缴纳税款、罚款共计4524695.41元,并对追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丛美公司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司法机关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其法定代表人金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东莞市锦湖塑胶原料有限公司

“团购”虚开发票 法人代表获刑10年

根据调查线索,东莞市某会计服务公司涉嫌充当中介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该会计服务公司怂恿诱导在该公司代理记账的客户接受东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零散的地下钱票交易做成大规模的“团购”,作为“团购”参团方的东莞市锦湖塑胶原料有限公司迅速进入专案组的视野。


专案组对涉案资金流、票流深入检查发现,2010年至2011年期间,锦湖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价税合计金额约7%的款项作为开票手续费从东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抵扣税款,发票金额合计2200676.98元,税额合计374115.02元,上述发票已申报抵扣税款,所涉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了税前列支。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锦湖公司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被认定为偷税,税务机关对其作出追缴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限期缴纳税款550169.25元,并对追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锦湖公司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司法机关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其法定代表人雷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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