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7日,合肥男子韩某某在肥西路与北一环交口路边小便,此处刚好是程大爷家窗户下方。程大爷对其辱骂,韩某某便动起手来,程大爷被其打成骨折。12月28日,韩某某在庐阳区人民法院因犯故意伤害罪获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肥西路与北一环交口其经营的店面附近小便,被害人程大爷认为韩某某对着自家窗口小便,便与韩某某发生口角,继而两人产生肢体冲突。被告人韩某某用拳击打、用手推程大爷,并将其摔倒在地,其后,韩某某又用脚踢程大爷肋部,程大爷用拖把击打韩某某,后两人被现场群众拉开,群众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韩某某等人带回公安机关调查。
经鉴定,程大爷伤情属轻伤二级。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韩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韩某某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严惩处;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高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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