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陈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1)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曹吉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驾驶铲车拆除固始县武庙乡老种子站房屋时,将隔壁武庙乡直幼儿园大门口边房砸倒,将正在室内休息的刘蕾砸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要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曹吉文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性不持异议;2、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陈某某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4、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愿意落实帮教措施。
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驾驶铲车拆除固始县武庙集乡老种子站房屋时,将隔壁武庙集乡乡直幼儿园大门口边房砸倒,致在室内休息的刘蕾被砸死亡。
2011年7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审理中,被害人刘蕾家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100000元。
2011年11月15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刘蕾家人损失34000元,被害人刘蕾家人表示对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证人刘××、许××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5、赔偿协议书及收据、谅解书;6、社区矫正意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以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