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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州区律师辩护 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余某某。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余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重庆市万州区某某道路时,因操作不当,在避让被害人李某某时将其撞倒在地,致其经抢救无效死亡。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余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余某某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疾病诊断书、CT检查报告单、死亡注销户口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人王某、陈某、周某、汪某的证言、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死因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余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符合证据证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余某某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本院对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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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有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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