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男子鲍某某约女同事周丽到宾馆房间里“谈工作”,并对周丽动手动脚,图谋不轨。2018年1月7日,据长丰县人民法院消息,鲍某某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犯强奸罪被该院判刑一年。
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害人周丽与被告人鲍某某系某公司同事。
2017年6月9日上午,被告人鲍某某打电话约周丽出来聊天。下午15时左右,鲍某某在合肥市蒙城北路一宾馆房间里再次打电话约周丽。
下午16时,周丽进入房间后,鲍某某将门关上,后在聊天的过程中抓住周丽的手。周丽一下子站起来,说:“你怎么这样?”鲍某某不顾周丽的反对将其摔倒在床上,并将其压在身下,强行亲吻、拥抱、抚摸周丽,周丽强烈反抗,用手、脚推踢鲍某某并大声呼喊,鲍某某因害怕被人听到,随即放开了周丽。
次日上午8时左右,周丽发微信给公司股东马强请假,后在马强的追问之下说出鲍某某约其到宾馆、对其拉扯一事。马强得知后,让周丽的同居男友王刚(注:周丽、王刚是恋人,也是同事)回家安慰周丽。王刚回家得知此事后情绪激动,找马强询问鲍某某的住处未果。
2017年6月12日上午,王刚得知鲍某某与其妻子张倩在合肥市庐阳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离婚手续,随即赶去找到鲍某某并与其发生争吵。张倩见俩人争吵不休,遂报警处理。亳州路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调查,后将该案移交长丰县公安局双凤责任区刑警队,被告人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件经长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鲍某某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继续犯罪,属犯罪中止,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鲍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虽辩称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这属于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对其坦白的认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鲍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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