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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获刑

        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一男子与患精神分裂症的女子发生性关系的案件,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6年12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来到被害人王某的简易屋棚前,与王某一同进入屋内,两人在卧床上发生了性关系,后李某发现自己内裤沾血,意识到王某来了例假,于是用随身携带的卫生纸擦拭干净。邻居杨某恰来敲门,李某立即爬窗逃离了现场,后被赶回家的王某丈夫邱某以及邻居赖某等人抓住并被扭送至宁都县公安局。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患精神分裂症,属精神病人,无性保护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及其亲属于2016年12月18日就有关民事赔偿事宜与被害人方自行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依调解协议履行完毕,被告人的行为已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被害人王某系精神病患者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能当庭认罪,赔偿损失,其行为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遂依法对被告人酌定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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