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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物流公司法人虚报注册资本 获刑六个月

南海网海口2月28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 通讯员 吕莹玉)临高男子黄某某是海口一家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物流公司成立之初,经营还算顺利,但后来由于管理和代收货款出现问题,导致黄某某关门躲债,一部分货主以黄某某涉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黄某某被抓获后,公诉机关以黄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向美兰法院提起公诉,美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黄某某,男,27岁,海南省临高县人。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份,黄某某和黄某看到物流行业好赚钱,遂商量合伙投资成立物流公司,但两人均拿不出成立公司必须的注册资本。后经过打听得知有人收取3000元人民币的费用后,可以帮助办公司营业执照。黄某某和黄某经商量后,决定每人出资1500元让他人给办公司营业执照。随后黄某某和黄某来到海口市,交给一名男子人民币3000元,由该男子为其注册成立了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的某物流公司,其中明确黄某某认缴出资额30万元,黄某认缴出资额20万元,由黄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经验资核准后,用于验资的50万元注册资本于2011年5月23日即核准之日被转走,黄某某和黄某注册成立的公司实际没有投入任何的货币资本。

公司成立后即2011年5月份起,黄某某和黄某租用海口市美兰区文联路一铺面作为公司经营场所,同时还分别在海南省临高县县城、新盈镇、调楼镇设立三家分店。从事货物运输代理并为货主代收货款业务。主要经营流程为海口市文联路公司经营点接收客户的货物后,填好四联的发货及代收货款清单,一张公司存底,一张给货主,二张用于发货到分店。公司按照货主需要托运的地点将货物运输到分店,由分店将货物交给收货人并收取货款,再由分店主管将货款存入黄某某指定的邮政银行账户上。黄某某收到货款后,在三天内将货款支付给托运货物的货主。在2011年的经营过程中,黄某某基本能按时向货主支付货款。但进入2012年后,由于一些收货人拖欠货款,分店主管未能全额打款给黄某某,加上黄某某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当,遂造成吴某某等一批货主的货款被拖欠。被拖欠货款的货主不断上门讨债,讨要货款无果后便开始搬抢物流公司的货物。2012年2月,黄某某将该公司及三家分店关闭后跑到临高躲债。吴某某等38名货主遂以黄某某诈骗钱财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8月15日13时许,黄某某在临高县临城镇被公安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以黄某某故意拖欠吴某某等38名货主货款人民币16万余元,并将该公司及三家分店关闭后逃逸,致使16万余元货款无法返还给吴某某等38名货主,构成合同诈骗罪。美兰法院认为,黄某某在经营该公司中拖欠货主货款系分店主管欠款所致,没有证据证明黄某某存在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黄某某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鉴于黄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

美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黄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所指控犯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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