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汤洋)沈阳男子郭某因没有及时下车,与公交车司机刘某发生厮打。
厮打中,不仅刘某被打伤,还导致公交车失控撞上行驶中的车辆,造成对方车中一人受伤。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郭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后,被认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7年4月28日17时许,郭某乘坐刘某驾驶的282路公交车,在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附近,当公交车驶离体育局车站时,郭某因未能及时下车与刘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导致该公交车失控撞上一辆正在行驶的轿车,造成轿车左前门及公交车左前包角等部位损坏,轿车内乘客肖某小腿受伤。郭某厮打中将刘某头面部打伤。
经鉴定,刘某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伴面部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肖某小腿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受损车辆损失共计21815元。
2017年11月,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郭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郭某为初犯,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刘某在本案中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所以对郭某予以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认定郭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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