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报复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将引燃的塑料泡沫放在店后门的长桌上,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已构成放火罪。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汪某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来自于安徽的90后汪某,曾在位于闵行区沪松公路上的一家护肤造型店工作,工作期间因为琐事对店里负责人有所不满。“私仇”郁结在心,汪某遂产生了报复该护肤造型店的想法。
去年8月30日凌晨4时45分许,汪某来到该店附近,将引燃的塑料泡沫置于该店后门长桌后逃离现场。所幸火情被保安及时发现并被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当天晚上,汪某便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相关的犯罪事实。
对此,公诉机关认为,汪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但考虑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
法庭上,汪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以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同时,其辩护人也表示,汪某系初犯、有自首、获谅解情节且认罪认罚,请求对汪某从宽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考虑到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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