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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九龙坡区律师辩护 招摇撞骗罪量刑标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关于招摇撞骗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赵某昱,男,住重庆市大足区。
因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4月XX日被捉获,4月XX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昱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7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昱冒充军人身份,谎称能帮被害人许某办理报刊亭为由,先后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店门口、某学院门口、某医院大厅等地,骗取许某向其支付现金或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30300元。
2020年4月XX日,被告人赵某昱被民警捉获,民警从其身上查获假军官证一本。
被告人赵某昱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昱赔偿了被害人许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许某楠的陈述,证人吴某、王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手机短信、微信聊天截图,银行流水,核查军官证的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被告人赵某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昱冒充军人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30300元,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赵某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昱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可对赵某昱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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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名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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