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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中区律师辩护 招摇撞骗罪金额与量刑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关于招摇撞骗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吴某学,男,出生于四川省苍溪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苍溪县,居住地重庆市鹅岭。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XX日被捉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XX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XX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学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7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9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郭晓芳出庭支持公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至2019年11月XX日期间,被告人吴某学在重庆市渝中区XX公园门口香烛店结识被害人谢某某后,化名“XX”冒充十三军营房处现役军人获取被害人谢某某信任,与被害人谢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先后以帮谢某某儿子处理交通事故、调换工作,帮谢某某儿子女朋友调换工作、帮谢某某购买房子、借款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谢某某11万余元。
被告人吴某学于2019年11月XX日被捉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制式衬衫照片等物证,微信交易记录截图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某学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辨认笔录等笔录证据,以证明起诉指控被告人吴某学的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学冒充军人招摇撞骗,骗取被害人11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吴某学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制式衬衫照片等物证,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材料、扣押清单、微信交易记录截图、记账本、涉案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张某某、明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某学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学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吴某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吴某学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四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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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名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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