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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饶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被告人饶某,农民。
因本案于2014年9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悦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饶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9月23日上午,被告人饶某身穿网上所购的假军服(右手臂印有中国武警,右胸口有消防字样)从金华市汤溪镇坐车至金华市汽车南站,下车后沿金华市区八一南街向北步行,先后到达三路口宾馆、奔达商务宾馆、春城宾馆、天顺宾馆、天悦商务酒店、中元宾馆、鑫隆宾馆,对宾馆工作人员自称是消防队军人要检查宾馆内消防设施。
后被告人饶某步行至何宅的索菲亚宾馆,对宾馆工作人员朱某乙自称是消防队军人,并对宾馆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后骗取检查费100元;后其步行至万兴宾馆,对宾馆负责人毛某自称是消防队军人,并对宾馆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在索取检查费100元时,被毛某识破并扭送至三江派出所。
被告人饶某骗取的100元人民币已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朱某乙。
公安机关同时扣押了被告人饶某的假军服一套(含迷彩帽、作训鞋)。
上述事实,被告人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证明,监控视频的光盘,辨认、检查笔录及照片,证人汤某、范某、李某、余某、金某、张某、朱某甲的证言,被害人朱某乙、毛某的陈述,被告人饶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冒充消防军人,以检查消防设施名义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饶某自愿认罪,又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饶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3月22日止)。
二、作案工具假军服一套(含迷彩帽、作训鞋)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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