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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顾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被告人顾某某,男,辽宁省海城市人。
因本案于2013年6月28日被抓获,2013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奉节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万刚,重庆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曹启坤,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3)2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薪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及其辩护人王万刚、曹启坤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4日至6月28日期间,被告人顾某某伙同汤士震、孙德胜(均另案处理),冒充军人身份骗取群众信任,在奉节、巫山、云阳三县多个乡镇将印有“防爆靴”等军用字样的伪劣皮鞋冒充军用皮靴向群众出售,非法获利2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冒充军人身份招摇撞骗,损害了军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  之规定,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
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顾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无前科,要求对顾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4日至6月28日期间,被告人顾某某与汤士震、孙德胜(均另案处理)冒充武警身份骗取群众信任,在重庆市奉节县、巫山县、云阳县多个乡镇将印有“防爆靴”等军用字样的伪劣皮鞋冒充军用皮靴向群众出售,非法获利一二千元。
2013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顾某某抓获,并从顾某某处扣押非法所得1381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有经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
2、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
5、抓获经过。
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顾某某出示有经质证的接文镇宋家村民委员会、接文镇公安派出所、接文镇人民政府关于被告人顾某某无前科的证明材料,本院认为具有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假冒军人身份招摇撞骗,损害了军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其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应处以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顾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系初犯等情况,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被告人顾某某的刑期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3年9月27日止。
二、被告人顾某某被扣押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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