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惠某某,男,1980年5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西安市未央区XXX。
因招摇撞骗罪,于2009年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12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7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
看守所。
辩护人赵晓俊,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理论,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1]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惠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原亚芳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惠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晓俊、杨理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惠某某于2010年12月17日凌晨3时许,窜至本市莲湖区二府庄街道一游戏厅内。
被告人惠某某持“旅游治安检查证”,自称是西安市公安局刑侦局二处民警,要求约见游戏厅老板XX。
被告人惠某某以游戏厅涉嫌赌博为由,要将XX等人带回调查,在XX恳求下,被告人惠某某提出给封口费3000元了事。
随后,XX派游戏厅经理XX将3000元钱,送至本市文景路省公安厅家属院门口,交给被告人惠某某。
同月28日,被告人惠某某再次打电话向XX索要6000元,XX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惠某某于当日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记录表及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惠某某的前科证明、被告人惠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规定的招摇撞骗罪。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惠某某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惠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
第四十五条 、
第四十七条 、
第六十四条 、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惠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11年12月28日止。
)。
二、随案物品手机两部,旅游治安检查证一本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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