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17〕733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04年9月1日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5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同月25日变更监视居住。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9月14日至10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7年9月4日至9月18日;自2017年11月10至11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被告人宋某甲在网站上购进假冒乔丹注册商标运动鞋8100双、假冒耐克注册商标运动鞋8500双,同年6月,被告人宋某甲租用了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张某甲家作为仓库用于存放上述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雇佣搬运工人陈某某及司机张某乙,进行销售。以每双人民币50元的价格销售假冒乔丹注册商标运动鞋,已销售200双、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0000元,其中,宋某乙购买了2双;以每双人民币45元的价格销售假冒耐克注册商标运动鞋,已销售100双、销售金额计人民币4500元,其中,宋某丙购买了1双。2017年4月13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内查扣假冒乔丹注册商标运动鞋7900双、假冒耐克注册商标运动鞋8400双,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773000元。
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宋某甲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办公室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87500元(其中未遂人民币773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 甄
检察员:陈少贞
2017年11月20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