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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林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1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18〕5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街道**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11月23日至12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林某某向网名为“真心对待”的网友(身份不清、在侦在逃)购买了5200双假冒耐克牌华莱士款的运动鞋,后将这批鞋子存储在其租用的位于莆田市荔城区**街道**村**号翁某甲家的民宅一楼内,准备用于销售。2017年7月8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并查获用于销售的5115双疑似假冒耐克牌运动鞋。经鉴定,上述查获的运动鞋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总价值共计人民币2552385.00元。

2017年8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拱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翁某甲、翁某乙、翁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价格证明》、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5.辨认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计人民币255238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颖慧   

检察员:林 甄   

2018年1月15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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