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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程某甲史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1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18〕198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现住河南省杞县**乡**村**街**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现住河南省杞县**乡**村**街**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史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3月13日至同年4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开始,被告人程某甲、史某某租用了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的民房,并在该民房内通过网络订购各品牌假冒运动鞋进行销售牟利。2017年10月、11月间,被告人程某甲通过网络购买了一批假冒耐克品牌“奶牛”款、“伦敦”款运动鞋和假冒阿迪达斯品牌“贝壳头”款运动鞋存储于上述民房内,后通过网络销售牟利。同年12月5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上述民房内查获假冒耐克品牌运动鞋、假冒阿迪达斯品牌运动鞋共计5390双,台式计算机2台,IPHONE5S手机1部,IPHONE6手机1部,并当场抓获被告人程某甲、史某某。

经查,被告人程某甲、史某某以每双人民币35元的平均价格销售假冒耐克品牌“伦敦”款运动鞋;以每双人民币26.5元的平均价格销售假冒耐克品牌“奶牛”款运动鞋;以每双人民币45元的平均价格销售假冒阿迪达斯品牌“贝壳头”款运动鞋,合计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价值人民币8009元,被扣押的5390双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共计价值人民币18548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房屋租赁合同、销售情况统计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甲、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一批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证明等;5.辨认、搜查等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史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93489元(其中既遂部分价值人民币8009元,未遂部分价值人民币1854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庭武   

检察员:梁珺姗   

2018年5月3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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