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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胞兄黄俊钦今受审 行贿公安部高官寻求庇护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09-27
 黄光裕胞兄、北京市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俊钦,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内幕交易罪、偷越边境罪及单位行贿罪4项罪名,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审计揪出黄俊钦“中行骗贷案”
 
  案悬三载,黄俊钦今天正式走上被告席。此前的2月23日、24日两天,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已对黄俊钦案进行了庭前示证。除黄俊钦及两家被告单位——北京市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新恒基公司)和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外,一同受审的还有他的妻子陈若文,新恒基公司副总经理于星旺、杨力夫等人。
 
  上午9时,黄俊钦等6名被告人被法警带入法庭,他们均未穿囚服。一身米黄色休闲服的黄俊钦,比胞弟黄光裕大3岁,今年44岁。2010年初,他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内幕交易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骗取出入境证件罪、重婚罪移送审查起诉。
 
  2010年7月,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内幕交易罪、偷越边境罪及单位行贿罪4项罪名,将黄俊钦案公诉至法院。
 
  黄俊钦早年白手起家,与弟弟黄光裕先合伙后分家,二人涉足家电零售、房地产、资本市场等。在投身房地产行业时,黄俊钦受到发展资金不足等问题困扰,通过银行贷款来缓解资金压力。据了解,“中行骗贷”正是他被控合同诈骗罪的涉案事实。
 
  相关司法资料显示,国家审计署在对中国银行进行审计时发现,黄俊钦涉嫌诈骗贷款,遂建议公安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2006年9月,公安部决定对新恒基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
 
  被控与黄俊钦共同犯罪的其妻陈若文,在2009年被抓后,不久被取保候审。检方对她的指控,仅限于偷越边境罪一项。据起诉书指控,黄俊钦向陈若文提供了1份身份信息虚假的港澳通行证。陈若文使用这个假证件,在4个半月时间内出入边境达30余次。公诉机关认为,两人行为情节严重,应当以偷越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黄俊钦涉嫌合同诈骗4个多亿
 
  据检察机关指控,黄俊钦作为新恒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解决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资金,于1996年5月至1997年9月间,指使该公司副总经理杨力夫,用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北京市恒基电器公司的名义,虚构急需采购进口家用电器以满足市场需求的贷款理由,先后骗取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流动资金贷款2.09亿元人民币。
 
  另外,黄俊钦还与新恒基公司副总于星旺、杨力夫预谋后,于1996年9月至1997年12月,使用编造的北京静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冒用该公司名义,先后骗取中国银行北京分行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150万美元,流动资金贷款1.5亿元人民币。1997年3月至4月,黄俊钦虚构购买房屋的事实后,使用虚假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据,骗取中国银行北京分行的楼宇按揭外汇贷款877.5万余美元。
 
  检察机关认定,新恒基公司获取上述贷款后,虽有归还能力,却未按期归还本金和部分利息。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为降低贷款风险,先后于1999年、2002年两次将部分涉案贷款重组至新恒基公司名下,后者虽有归还能力,却仍未按期归还贷款。
 
  2004年6月,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将上述贷款划转至北京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鉴于新恒基仍不履行还款业务,2005年4月,信达方面将上述贷款(不包括877.5万余美元)公开招标转让。黄俊钦指示其控制的关联公司中鼎鑫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低于债务总额的价格投标并中标,企图直接逃废债务1.4亿余元,因被发现系关联交易而叫停。直到黄俊钦案发后,新恒基总公司才将贷款本金全部归还。
 
  黄俊钦被控内幕交易非法获利千万
 
  现已开始服刑的黄光裕,仅因内幕交易罪这一项罪名,便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与胞弟相似,黄俊钦也被诉内幕交易罪。检方认定他通过内幕交易非法获益1720余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黄俊钦作为ST金泰的董事长及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大股东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于2006年9月接受上市公司总经理的建议,同意向该公司注入优质地产项目资产。后黄俊钦于2007年2月9日至3月5日间,指令人员累计买入“ST金泰”“*ST金泰”股票282万余股,成交额1011万余元。
 
  2007年7月9日,山东金泰上市公司公告披露了相关信息后,黄俊钦指令将282万余股股票全部卖出,成交额共计人民币2731万余元,获利1720余万元。这些非法获利大部分被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使用。
 
  据悉,在黄俊钦案庭前示证的2月23日,两股民诉黄光裕“内幕交易赔偿案”同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黄俊钦行贿公安部高官寻求庇护
 
  “中行骗贷案”露馅后,黄俊钦被公安部立案调查,曾先后效力于黄氏兄弟的于星旺等人相继卷入。负责该案侦办工作的是公安部经侦局原副局长相怀珠。为了寻求庇护,黄俊钦通过中间人找到相怀珠,并对相进行了行贿。
 
  相关司法资料显示,2008年1月,黄俊钦得知相怀珠想让女儿被保送上清华大学的事情后,鉴于当时新恒基公司涉嫌贷款诈骗案,是由公安部经侦局北京总队查办,相怀珠是案件的负责人,黄俊钦决定积极进行运作,想借机帮助相怀珠,以达到尽快结案,便于新恒基公司重组的目的。
 
  据悉,北京总队在侦办新恒基公司涉嫌犯罪案件过程中,就新恒基公司以及黄俊钦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不同意见。相怀珠则坚持上述公司及个人不构成犯罪的观点,并在案件办理后期督促有关人员尽快结案。
 
  经审查后检察机关认定,2007年底至2008年初,黄俊钦明知公安部正在侦查新恒基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而且明知相怀珠是案件负责人,却积极帮助相怀珠办理其女儿上大学事宜,因故未成后,黄俊钦将人民币20万元交予公司下属张某,授意张某给予相怀珠夫妇。张某为携带方便,以20万元港币替换了20万元人民币,于2008年5、6月间送至相怀珠家中。其间,张某多次向相怀珠转达了黄俊钦希望尽快结案,以消除对新恒基公司负面影响的不正当请托。
 
  记者了解到,相怀珠因受贿罪,此前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出处: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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