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0)豫法刑二终字第00214号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鸿雁,男,×年×月×日出生,×民族,大学文化程度,捕前系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副总经理(原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一分公司经理)。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09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偃师市
看守所。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付鸿雁犯
贪污罪、
受贿罪、
行贿罪一案,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2009)洛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鸿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付鸿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鸿雁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不准许上诉人付鸿雁撤回上诉;
二、撤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洛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
三、发回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殿福
代理审判员 秦世飞
代理审判员 李斌防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员 李 杰
(文章来源:司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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