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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企私分国有资产案:一个月私发奖金12次 律师观察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08-27

北京国企私分国有资产案:一个月私发奖金12次

  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建设开发公司领导班子3名成员和1名财务科长以发奖金、买保险等名义,疯狂为本部职工发钱,造成2400多万国有资产流失。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处这四人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罪名成立,经理龚伟明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据悉,这是北京市司法机关适用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处理的第一起“窝案”。
  私分国有资产领导班子“空前团结”
  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建设开发公司是一家经济效益不错的国有企业。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龚伟明原是区房管局副局长,公司总会计师夏建兰原是区财政局副局长,公司总支书记、副经理张岱雨以前也是政工干部。
  ■超发工资捅出2465万窟窿
  2001年,面临改制的住开公司要与其他公司重组,领导班子成员首先想到的是尽快分钱。在此之后,公司经理办公会(俗称“班子会”)频繁开会研究工资总额的使用、发放问题,甚至专门去类似单位考察。2001年一年中,公司以大病医疗费、清欠奖、供暖奖等多个名目发放奖金80余次,最多时一个月发12次奖金。且奖金发放的数量标准也大幅度提高。仅2001年12月至2002年5月公司就以“职工医疗补贴费”的名义,在“应付工资”和“福利费”中列支发放现金289万元,领导班子成员及部分科长每人分得12万元。最终造成了超工资基数列支工资性支出2465万元的窟窿,大大减少了应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利润,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涉案的领导班子成员后来讲,每次开有关提高待遇的班子会,整个班子就会表现出“空前团结”,从来没人提出反对意见,也根本不理睬财务审计反映出的问题。
  ■780万商业保险打入成本
  2000年,公司经理龚伟明在一次党政联席会上提议要给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班子会一致通过,并选定了一份终身险,规定每个职工不论职务、年龄,每人3万元。在此后不久,领导班子又决定为50岁以上的正科和正处、副处干部买国寿福瑞险,保额是每人10万元。
  2000年底,公司经理龚伟明决定将购买的商业保险费用列到管理费里。他后来交代说,住开公司每年决算时由财务先算出利润,再由他和总会计师、财务科长一起商量该上报多少利润。因为该公司实行的是“工效挂钩”工资,因此,企业当年实现利润的多少,对下一年度应当完成的任务和可提取的工资总额是有较大影响的。保险列为管理费,就使得本应职工个人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算入了国有企业的成本,减少了应属国家所有的利润。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变成了住开公司为这笔保险缴纳的高达33%的企业所得税。 但龚伟明很快得知,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审计中要对住开公司2000年将商业保险费用列入管理费的事实进行披露。龚立即找人疏通,最终摆平了会计师事务所。   以后3年中,公司领导班子又为公司本部全体职工共投保商业保险4个险种,险种性质分别是分红型、赔偿型,换言之,就是职工每个人都能得到受益型的保险,缴纳保费共计1200余万元,其中780余万元保费列支在管理费科目中。此行为增大了企业的费用,减少了企业的利润,侵犯了所有者权益,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领导班子全被判刑
  这列支在管理费中的780余万元保费,将龚伟明等4名公司领导推上了审判席。东城检察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对龚伟明等4名公司领导提起了公诉。东城法院一审认为,住开公司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系由个人收益的储蓄性保险,已超出了国家规定的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补充医疗、养老保险的范围,其实质是将国有资产非法分配给个人,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的后果,且数额巨大。住开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龚伟明作为公司经理并主管财务、劳资部门工作,夏建兰作为公司的总会计师,张岱雨作为公司党总支书记兼副经理,李美玲作为公司财务审计部主任,4名被告人均应依法以私分国有资产罪予以刑罚处罚。法院判处龚伟明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夏建兰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李美玲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张岱雨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龚伟明等3人随后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日前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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