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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迷经理私分国资四百万 首次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被逮 律师观察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08-27

近日,北京某公司原经理、法人代表彭某,原副经理、出纳员张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被市检一分院批准逮捕。据悉,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新增加的罪名,市检一分院也是首次办理这类案件。

  去年彭、张二人任职期间,因五环路二期工程征用该公司一处办公用房,获得拆迁补偿款432万余元。该款未计入相关的会计账户,也未向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请审核备案。在没有召开董事会的情况下,彭、张二人将此款全额购买北京某住宅区六套商品房,并将其中五套分给单位五名职工,一处房屋产权落于彭某母亲名下。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指出,该案是一宗典型的私分国有资产案件。该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采取不记账手段,将国有资产拆迁补偿款以购买商品房的形式私分给单位职工,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彭、张二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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