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贺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2018年4月26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太仓市
看守所。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8〕1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庆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贺某利用微信聊天工具从他人处购买车辆、户籍、旅馆住宿等公民个人信息后再加价后非法出售,其中向张某出售上述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共计10218元,向肖某出售上述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共计1745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应当以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贺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贺某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认罪。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贺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
2、被告人贺某系初犯,其主观恶性不深,有认罪、悔罪表现。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贺某于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利用微信聊天工具从他人处购买车辆、户籍、旅馆住宿等公民个人信息后再加价后非法出售,其中向张某出售上述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218元,向肖某出售上述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745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举证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证人张某、肖某、杨某、李某的证言;本案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被告人贺某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贺某系坦白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在到案后未能及时如实供述罪行,不属于坦白,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被告人贺某能够当庭认罪,且自愿认罪认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对其从宽处罚。
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三条 ,
第六十四条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某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贺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7673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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