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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起诉书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14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诉刑诉〔2018〕40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暂住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2017年11月7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8年2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2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李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徐汇区暂住地通过互联网向他人购进公民个人信息后加价销售。经鉴定,其销售给他人的普通公民个人信息共计51,731条、征信报告共计778条。

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抓获,后主动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苹果手机一部、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在进行技术鉴定后发还其家属。

2.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手机截图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情况。经鉴定,其中普通公民个人信息51,731条,个人信用报告778条。

3.证人曹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因形迹可疑被查获,后主动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5.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婷   

2018年3月19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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