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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起诉书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14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18〕1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8********,汉族,大专文化,江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新沂市**镇**路**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8月2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矿业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矿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月19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徐州市公安局矿业分局补充侦查, 2018年3月2日该分局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8年1月5日、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为电话推销装修业务,通过向李某某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本市南湖尚苑等小区业主信息,其中交易信息523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7297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中心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彬   

2018年4月17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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