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6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该分局决定
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美佳、孙明明,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雨检诉刑诉〔2016〕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李美佳、孙明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王某为方便寻找客户回收二手旧家电,多次以购买方式从原上海苏宁物流公司配送部主管刘某乙(另案处理)处,非法获取苏宁公司的客户个人信息,共计约591965条。
2016年6月2日,被告人王某在其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魏某、刘某甲、刘某乙证言,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雨花台公安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苏宁电器集团监察部出具的说明、工商公示信息、关于LES生产系统服务器所在地的情况说明、照片,苏宁电器集团监察部提供的报案材料、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关于刘某乙外发顾客信息操作的情况说明、邮件发送记录,苏宁监察部对刘某乙的谈话笔录,刘某乙书写的承诺书,雨花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出具的关于邮件数量的情况说明,雨花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刘某乙所发邮件内公民信息核实情况的说明,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苏宁监察部魏某提供的光盘,电话录音、情况说明,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王某的照片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故请求法庭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经查,辩护人辩称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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