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男,1988年9月10日生,汉族,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住东台市(户籍地:盐城市大丰市)。
2017年8月7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
取保候审。
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高淳区
看守所。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高检诉刑诉〔2017〕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8日,被告人黄某通过QQ向蒋某出售含有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5,289条,其中,快递单图片的个人信息2,266条,EXCEL表格式个人信息3,023条。
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00元。
2017年8月7日,被告人黄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黄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取保候审前羁押一个月二日已扣除),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三星笔记本电脑1台系作案工具,依法没收;苹果手机1部系被告人个人物品,发还被告人黄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