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胡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2月19日出生,现住重庆市南岸区。
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铜检公诉刑诉〔2017〕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胡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企业天地4栋18楼某某贷款公司办公室使用自己的QQ邮箱向徐某某的QQ邮箱发送邮件,向徐某某非法提供15077条公民普通个人信息,供徐某某拓展贷款业务。
 
2016年8月9日,胡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融景中心B座某某贷款公司办公室使用自己的QQ邮箱向高某某的QQ邮箱发送邮件,向高某某非法提供15077条公民普通个人信息,供高某某拓展贷款业务。
 
2016年8月17日,胡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融景中心B座某某贷款公司办公室使用自己的QQ邮箱向张某某的QQ邮箱发送邮件,向张某某非法提供15215条公民普通个人信息,供张某某拓展贷款业务。
 
2016年7月29日,胡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融景中心B座某某贷款公司办公室使用自己的QQ邮箱向他人非法提供4735条公民普通个人信息。
 
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胡某某非法提供公民普通个人信息含铜梁籍人员邓某某等人的信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法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普通个人信息50104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胡某某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