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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王某某 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 ,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湖北省汉川市。
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8月9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柳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刑检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 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某某 、曹某某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 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5日至6日,被告人王某某 通过”腾讯QQ”向杨某某 (另案)分两次出售共计5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杨某某 通过支付宝向王某某 支付人民币2100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 云盘中存有海量公民个人信息数据。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 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 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
 
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5日至6日,被告人王某某 通过”腾讯QQ”向杨某某 分两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50129条,杨某某 通过支付宝向王某某 支付人民币2100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 云盘中存有海量公民个人信息数据。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 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公安机关办案说明、支付宝交易记录四份、支付宝交易记录;证人杨某、张某的证言;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和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云盘数据光盘和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信息五万余条,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王某某 360云盘中另存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数据,酌情从重处罚;王某某 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 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 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一百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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