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贾某,中共党员,原无棣县水务局马颊德惠河道管理段段长。
2014年6月23日因涉嫌犯
滥用职权罪被
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建新,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以棣检刑诉(2014)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信德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及其辩护人冯建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2月份,时任无棣县碣石山镇梁家村党支部书记的赵怀峰借清淤之名出售梁家村以西德惠新河右岸河坝旁土方,时任无棣县水务局马颊德惠河道管理段段长的被告人贾某在明知河坝滩地及弃土属于国有土地,且未经严格的审批手续并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给梁家村划定了取土范围。
在梁家村出售土方及采挖土过程中,被告人贾某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非法取土行为,致使德惠新河河道滩地和弃土被大面积采挖,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也给河道堤防造成了安全隐患。
经无棣县金土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勘查测绘,涉案土方量为67643.64方,经无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土方价值为608792.7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由证人孙某、杨某、冯某、孙某、梁某甲、刘某、邱某、穆某、梁某乙、梁某丙、马某、梁某丁、赵某甲、赵某乙、梁某戊、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李某、邱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河道清淤土方有偿使用协议、土方买卖合同,胡道口闸闸管所记账凭证,收到条,无棣县碣石山镇梁家村现金日记账及记账凭证,国有土地承包合同书,马颊德惠河道管理段、胡道口闸管所工作职责,无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德惠新河右岸梁家段确权面积情况说明及水利工程占地登记表一份,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任职证明,相关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无棣县纪委谈话记录复印件及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贾某主动向无棣县纪委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贾某虽主动向无棣县纪委投案,但其只是交代了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并未如实交代其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故不构成自首,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但被告人贾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事实及情节,可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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