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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光国等盗窃、故意损坏财物、转移赃物案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4-03-25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易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光国,别名夏奎,×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民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xxx。暂住xxx。因本案于2005年8月11日被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易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押于易门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跃华,又名王耀华,别名王华、王名彪,×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鲁甸县,×民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xxx。暂住xxx。1997年4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3年4月6日减刑释放。现因本案于2005年8月12日被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易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押于易门县看守所。
  被告人代玉会,×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民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xxx。暂住xxx。因本案于2005年8月12日被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易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押于易门县看守所。
  被告人叶江波,×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保山市,×民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xxx。因本案于2005年8月11日被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易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押于易门县看守所。
  被告人徐开明,×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马关县,×民族,职高文化,农民,家住xxx。暂住xxx。因本案于2005年8月12日被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易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押于易门县看守所。
  易门县人民检察院以易检刑诉字(2006)第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光国、王跃华、代玉会犯盗窃罪和故意损坏财物罪、叶江波犯故意损坏财物罪、徐开明犯转移赃物罪,于200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易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秉贵和高红梅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易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盗窃部分
  2005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夏光国、王跃华携带作案工具到嵩明县军马场麦地塘种苗站,盗窃了种苗站正在使用的价值10000元的电线,后由被告人徐开明骑摩托来拉到昆明夏光国租房处藏匿,夏光国、王跃华、代玉会剥皮后,代玉会、王跃华拿到昆明关上销赃。
  200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夏光国、王跃华、代玉会携带作案工具到呈贡县七甸乡铝厂坡董兴文修理店,撬锁入店,盗窃了价值516元的千斤顶、起子、扳手、被子等物。破案后,千斤顶已被追回退还失主。
  2005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夏光国、王跃华、代玉会携带作案工具到易门移动分公司茶树基站,翻墙撬门进入机房,盗窃了机房内存放的尚未使用的价值202587元传输板、铜芯电缆线、电源板、载频、蓄电池等物,由被告人徐开明骑摩托分两次拉至昆明船房村夏光国租房处,销赃给付国江。案发后,移动分公司职工在现场附近找到被盗的2块载频、1块电源板、3只电表。破案后,侦查机关追回了被盗的1块传输板、2只蓄电池。
  二、故意损坏财物部分
  2005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夏光国、王跃华携带作案工具到呈贡县马金铺乡中卫村委会面干山上的联通基站,翻墙撬门进入机房,将基站使用中的价值7355元的空调拆烂,低压电缆线夹断,被人发现后逃走。
  2005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夏光国、王跃华、代玉会携带作案工具到嵩明县军马场加油站旁移动基站,翻墙撬门进入机房,将基站使用中的价值30000元的2台空调机拆烂,盗走空调机芯子,由被告人徐开明骑摩托来拉至昆明船房村夏光国租房处藏匿,销赃给付国江。
  2005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夏光国、王跃华、代玉会携带作案工具到呈贡县马金铺乡秋木箐联通基站,翻墙撬门进入机房,将基站使用中的价值33125元的一台20千伏安变压器及2台空调机拆烂,盗走变压器,空调机的芯子及电缆线。后由被告人徐开明骑摩托来拉至昆明船房村夏光国租房处藏匿,销赃给付国江。
  2005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夏光国、王跃华、代玉会携带作案工具到昆曲高速公路嵩明德发加油站旁移动基站,翻墙撬门进入机房,将基站使用中的价值12000元的2台空调机拆烂,被人发现后逃走。
  2005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夏光国、王跃华携带作案工具到呈贡县七甸乡三家村山上的联通基站,翻墙撬门进入机房,剪断电线,将基站使用中的价值20104元的变压器推倒,后盗走一台低压计量箱,坐中巴车拉至昆明船房村销赃给付国江。
  2005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夏光国、王跃华、代玉会携带作案工具到呈贡县七甸乡马头山联通基站,翻墙进入机房,将基站使用中的价值30700元的一台20千伏安变压器及2台空调机拆烂,盗走变压器、空调的芯子,由被告人徐开明骑摩托来拉至昆明船房村夏光国租房处藏匿,销赃给付国江。
  2005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夏光国、王跃华、代玉会携带作案工具到石林县维则乡雨胜村联通基站,翻墙撬门进入机房,将基站使用中的一台价值12650元的20千伏安变压器拆烂,盗走变压器铜芯,坐中巴车拉至昆明船房村销赃给付国江。
  2005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夏光国、代玉会携带作案工具到富民县大营乡老煤山岔口联通基站,翻墙撬门进入机房,将基站使用中的价值10000余元的一台20千伏安变压器拆烂,盗走变压器芯子,坐中巴车拉至昆明船房村销赃给付国江。
  2005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夏光国、王跃华、代玉会携带作案工具到呈贡县洛阳镇大冲村牛玉会山联通基站,翻墙撬门进入机房,将基站使用中的价值34990元的一台20千伏安变压器及2台空调机拆烂,盗走变压器、空调的芯子及一个低压计量箱,后由被告人徐开明骑摩托来拉至昆明船房村夏光国租房处藏匿,销赃给付国江。
  2005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夏光国、王跃华、代玉会携带作案工具到易门移动分公司茶树基站,翻墙撬门进入机房,将基站使用中的价值30008元的空调机、变压器拆烂,盗走空调机、变压器的芯子。 后由被告人徐开明骑摩托来拉至昆明船房村夏光国租房处藏匿,销赃给付国江。
  2005年8月10 日凌晨,被告人王跃华、代玉会、叶江波携带作案工具到石林县亩竹箐岔口5131号移动基站,翻墙撬门进入机房,将基站使用中的价值10000元的一台10千伏安变压器及2台空调机拆烂,盗走变压器、空调机的芯子,坐中巴车拉至昆明船房村销赃给付国江。
  2005年8月11 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夏光国、叶江波携带作案工具到易门移动分公司水桥基站,翻墙撬门进入机房,将基站使用中的价值18408元的空调机拆烂,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列举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夏光国、王跃华、代玉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光国、王跃华、代玉会、叶江波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造成公私财物损毁,其中被告人夏光国、王跃华、代玉会损毁的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夏光国、王跃华、代玉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徐开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转移赃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跃华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江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庭审中,公诉机关还认为被告人夏光国主动供述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盗窃部分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夏光国和叶江波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即供认指控的其他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与抓获时的犯罪事实属同种罪名,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夏光国、王跃华、代玉会对盗窃部分的指控事实无异议,但王跃华和代玉会提出茶树基站被盗物品鉴定价值过高。对故意毁坏财物部分的指控事实,夏光国提出:嵩明县德发加油站旁只拆着一个空调机;王跃华提出:嵩明县军马场加油站旁、嵩明县德发加油站旁、呈贡县马金铺乡面干山和呈贡县七甸乡马头山这四个基站的盗窃他未参与;代玉会提出变压器打价过高。叶江波提出:他们只是盗窃,并没有毁坏财物的动机。徐开明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但辩称当时叫他拉的财物具体是什么他不知道。
  经审理查明:
  一、2005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夏光国、王跃华携带作案工具到嵩明县军马场麦地塘种苗站,盗窃了种苗站正在使用的价值10000元的电线,后由被告人徐开明骑摩托车拉到昆明夏光国租房处藏匿,夏光国、王跃华、代玉会剥皮后,代玉会、王跃华拿到昆明关上销赃。
  二、200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夏光国、王跃华、代玉会携带作案工具到呈贡县七甸乡铝厂坡董兴文修理店,撬锁入店,盗窃了价值516元的千斤顶、起子、扳手、被子等物。破案后,千斤顶已被追回退还失主。
  三、2005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夏光国、王跃华、代玉会携带作案工具到易门移动分公司茶树基站,翻墙撬门进入机房,盗窃了机房内存放的尚未使用的价值202587元传输板、铜芯电缆线、电源板、载频、蓄电池等物,由被告人徐开明骑摩托分两次拉至昆明船房村夏光国租房处后进行销赃。案发后,移动分公司职工在现场附近找到被盗的2块载频、1块电源板、3只电表。破案后,侦查机关追回了被盗的1块传输板、2只蓄电池。
  四、2005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夏光国、王跃华携带作案工具到呈贡县马金铺乡中卫村委会面干山上的联通基站,翻墙撬门进入机房,将基站使用中的价值7355元的空调拆烂,低压电缆线夹断,被人发现后逃走。
  五、2005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夏光国、王跃华、代玉会携带作案工具到嵩明县军马场加油站旁移动基站,翻墙撬门进入机房,将基站使用中的价值30000元的2台空调机拆烂,盗走空调机芯子,由被告人徐开明骑摩托车拉至昆明船房村夏光国租房处藏匿后销赃。
  六、2005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夏光国、王跃华、代玉会携带作案工具到呈贡县马金铺乡秋木箐联通基站,翻墙撬门进入机房,将基站使用中的价值32950元的一台20千伏安变压器及2台空调机拆烂,盗走变压器,空调机的芯子。后由被告人徐开明骑摩托来拉至昆明船房村夏光国租房处藏匿后销赃。
  七、2005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夏光国、王跃华、代玉会携带作案工具到昆曲高速公路嵩明德发加油站旁移动基站,翻墙撬门进入机房,将基站使用中的价值6000元的1台空调机拆烂,被人发现后逃走。
  八、2005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夏光国、王跃华携带作案工具到呈贡县七甸乡三家村山上的联通基站,翻墙撬门进入机房,剪断电线,将基站使用中的价值20104元的变压器推倒,后盗走一台低压计量箱,坐中巴车拉至昆明船房村后销赃。
  九、2005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夏光国、王跃华、代玉会携带作案工具到呈贡县七甸乡马头山联通基站,翻墙进入机房,将基站使用中的价值30700元的一台20千伏安变压器及2台空调机拆烂,盗走变压器、空调的芯子,由被告人徐开明骑摩托来拉至昆明船房村夏光国租房处藏匿后销赃。
  十、2005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夏光国、王跃华、代玉会携带作案工具到石林县维则乡雨胜村联通基站,翻墙撬门进入机房,将基站使用中的一台价值12650元的20千伏安变压器拆烂,盗走变压器铜芯,坐中巴车拉至昆明船房村销赃给付国江。
  十一、2005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夏光国、代玉会携带作案工具到富民县大营乡老煤山岔口联通基站,翻墙撬门进入机房,将基站使用中的价值10000余元的一台20千伏安变压器拆烂,盗走变压器芯子,坐中巴车拉至昆明船房村销赃。
  十二、2005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夏光国、王跃华、代玉会携带作案工具到呈贡县洛阳镇大冲村牛玉会山联通基站,翻墙撬门进入机房,将基站使用中的价值34990元的一台20千伏安变压器及2台空调机拆烂,盗走变压器、空调的芯子及一个低压计量箱,后由被告人徐开明骑摩托来拉至昆明船房村夏光国租房处藏匿后销赃。
  十三、2005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夏光国、王跃华、代玉会携带作案工具到易门移动分公司茶树基站,翻墙撬门进入机房,将基站使用中的价值30008元的空调机,变压器拆烂,盗走空调机、变压器的芯子。 后由被告人徐开明骑摩托来拉至昆明船房村夏光国租房处藏匿后销赃。
  十四、2005年8月10 日凌晨,被告人王跃华、代玉会、叶江波携带作案工具到石林县亩竹箐岔口5131号移动基站,翻墙撬门进入机房,将基站使用中的价值10000元的一台10千伏安变压器及2台空调机拆烂,盗走变压器、空调机的芯子,坐中巴车拉至昆明船房村后销赃。
  十五、2005年8月11 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夏光国、叶江波携带作案工具到易门移动分公司水桥基站,翻墙撬门进入机房,将基站使用中的价值18408元的空调机拆烂,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综上,被告人夏光国、王跃华参与盗窃其他物品三起,价值213103元,代玉会参与盗窃其他物品两起,价值203103元;被告人夏光国参与盗窃正在使用的基站设备十一起,造成基站设备毁坏价值233165元,被告人王跃华参与盗窃正在使用的基站设备十起,造成基站设备毁坏价值214757元,被告人代玉会参与盗窃正在使用的基站设备九起,造成基站设备毁坏价值197298元,被告人叶江波参与盗窃正在使用的基站设备二起,造成基站设备毁坏价值28408元。另查明,由于被告人夏光国、王跃华、代玉会、叶江波的行为,造成部分基站通信信号中断数小时。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报案笔录证实被害单位发现财物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
  二、被害人董兴文的陈述证实他的修理店被盗的时间和被盗物品的情况以及被盗物品的价值。
  三、被盗单位的证人李庆孟、李会岑、费云辉、罗亚云、陈建勇、洪浩倚、张培、何耀、刘云万、高勤勇、顾钰、普照华等人的证言证实本单位财物被盗地点、被盗物品情况或价值情况。
  四、被告人夏光国、王跃华、代玉会、叶江波的供述证实各自参与盗窃财物的基本情况,其中,夏光国和代玉会供述有关王跃华参与他们共同盗窃财物的情况相互能够印证。代玉会还证实夏光国是他的侄子,王跃华是他的亲妹婿。另外,被告人夏光国供述还证实夏光国盗窃部分的指控事实系其主动供述的情况。
  五、现场勘查笔录和指认照片、现场照片、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夏光国、王跃华、代玉会对盗窃地点进行指认以及本案被盗现场遗留的痕迹、遗留的物品及财物被毁坏等情况。另外,呈贡县马金铺乡中卫村委会面干山上的联通基站被盗现场勘查笔录还证实公安机关的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发现两名可疑男子正在拆基站的空调机,公安民警围捕时两名可疑男子趁夜潜逃的事实。这一情节与被告人夏光国供认王跃华参与盗窃面干山上联通基站的事实在参与作案的人数上相吻合。
  六、被告人徐开明的供述证实先后用自己的摩托车帮夏光国、王跃华拉运(赃物)的情况,相关情节与夏光国、王跃华的供述基本一致。
  七、鉴定结论证实部分被盗物品的价值和盗窃后造成部分物品损坏的价值情况。
  八、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本案部分被盗物品追缴后退还被害人的情况。
  九、户口证明、暂住xxx。
  十、抓获经过证实本案五被告人被抓获的时间地点以及被告人叶江波有重大立功的情节。
  十一、官渡区人民法院(1997)官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王跃华系累犯的事实。
  十二、证明证实由于被告人的盗窃行为,易门茶树基站信号中断168小时,石林亩竹箐基站信号中断63小时,石林维则乡雨胜村基站信号中断36余小时。
  十三、本案的证据还有辨认笔录、被盗物品清单、证人李美惠、杨国琴、李天永、付国江的证言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光国、王跃华、代玉会、叶江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中,夏光国、王跃华、代玉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叶江波参与第十四、十五两起作案,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开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转移赃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盗窃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但指控故意毁坏财物部分,指控罪名不当。关于被告人王跃华对指控其参与的事实所作的辩解,本院认为,夏光国和代玉会均证实王跃华参与作案的事实,且夏光国的证实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故其辩解不能采信。其他被告人的辩解与查明事实相符部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夏光国、叶江波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即供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同种罪名,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江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案犯,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跃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为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光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0日止)。
  二、被告人王跃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
  三、被告人代玉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
  四、被告人叶江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8月11日起至2006年8月10日止)。
  五、被告人徐开明犯转移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8月12日起至2007年8月11日止)。
  六、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码:云AN5390)、手电筒一个、起子二把、扳手四把、破坏钳一把、挎包一个、编织袋五条及盗窃所得的旧电表三个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刘永华
审判员  顾绍云
审判员  杨东荣
二00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敏
 
(文章来源:司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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