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许某某,男,50岁(1965年11月1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羁押,同年2月2日被逮捕,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申鹏。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6]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申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5年12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本市西城区马连道第三区1015号御品和茶叶店内,因经济纠纷与被害人游×发生矛盾,后采用摔、砸等方式将店内缅甸花梨椅子8把、缅甸花梨柜子2个、门玻璃4块、柜子玻璃2块以及紫砂壶等物品损坏;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1361元。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6年1月19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害人游×的陈述,证人周×1、林×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周×2、沈×、邱×、杨×的证言,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广外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许某某的辩护人申鹏当庭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许某某系在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二、被告人许某某有退赔意愿;请求对被告人许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成立。
 
被告人许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两点辩护意见,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采纳。
 
被告人许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能在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能向司法机关缴纳部分款项用于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备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