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纳)。

被告人孙某某,又名孙三娃,男,1988年12月7日生于陕西省子洲县,汉族,小学文化,住XX县XXX乡XXX村。
 
该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2月24日被子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2011年4月20日被子洲县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1年5月13日被子洲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子洲县人民检察院以子检诉字(2011)第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海波依法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2月3日(农历正月初一)上午,被告人孙某某与其二哥XXX去本村XXX家串门,正遇被害人XXX来请XXX去其家中喝酒,顺便也叫被告人孙某某及其兄XXX一块儿去,随后众人一起来到被害人XXX家并开始喝酒。
 
喝酒期间因被害人XXX说出了“孙某某弟兄不是他请来的”一话,与被告人孙某某发生口角,后被众人劝开继续喝酒。
 
喝到第6瓶酒的时候,二人又因上述话题再次发生口角,XXX拉着要打被告人孙某某,被众人拉开,被害人XXX及其兄长XXX将被告人孙某某拉出门外,互相撕拉,又被众人分开。
 
后被告人孙某某独自回到家中,用砖头、木棍等物对被害人XXX停在该孙家院子的“斯柯达明锐牌小轿车”进行打砸,致轿车前后挡风玻璃、车顶天窗、引擎盖子、驾驶室侧玻璃、两个后视镜及车身多处不同程序破损。
 
经子洲县价格认证中心评定:该车的受损总价值为15278.00元整。
 
后经双方协商,民事部分已作调解处理。
 
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机动车维修发票、税务发票、修车结算清单、调解书、撤诉书、照片、户籍证明,证人XXX、XXX、XXX、XXX、XXX、XXX、X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XXX的陈述,子洲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采用打、砸等方式故意非法损坏他人汽车,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惩处。
 
犯罪后,被告人孙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又能将所损坏财物积极给被害人赔偿,有悔罪表现,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并撤回对其赔偿之诉,能主动交纳罚金,且系偶犯。
 
综上,被告人孙某某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故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