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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秀山县律师辩护 故意毁坏财物罪治安处罚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任某某,男,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秀山县。
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XX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某怀疑妻子黄某与被害人袁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于XX年3月11日18时许,持斧头将袁某家中门窗、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等家具电器毁坏。
经秀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财物损失认定金额为8359元。
XX年3月29日,被告人任某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袁某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被告人任某某对此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任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任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第四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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