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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姚某某(别名某某),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因故在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同一首歌”KTV包房内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殴斗,姚某某用啤酒瓶将王某某砸伤。
 
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姚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姚某某给付王某某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姚某某、邵某某、舒某、袁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抓获证明、调解协议及收据、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姚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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