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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9月1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同年9月1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13日上午,在厚坡镇蒋营村小龙庙组,被告人侯某某听说其父与邻居侯××打架,便从家中拿一把铁叉将侯××头部打伤。
 
经鉴定,侯××的损伤系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赔偿受害人侯××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侯××陈述,证人侯××、侯××、李××、侯××等人证言以及书证鉴定结论、扣押物品清单、厚坡派出所证明、民事赔偿协议书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侯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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