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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取快递的事宜发生纠纷,开始互殴,如何定责?

  • Alpha
  • 2023-06-13
案例来源: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男。
公诉机关以沪崇检刑诉〔20XX〕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10月6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齐某与被害人刘某在本区XX镇XX公路XX号XX店因取快递的事宜发生纠纷,刘某先用手击打齐某面部,齐某随即还击,击中刘某头部,致刘某后退过程中被后方电动自行车绊倒在地,电动车翻倒在其身。随后在二人揪扭过程中,齐某殴打刘某致其左腿与胸口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伤势一处构成轻伤一级、两处构成轻伤二级。
20XX年11月22日,被告人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齐某与被害人刘某已达成赔偿协议并获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故意伤害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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