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10日15时左右,被告人赵某某因婚姻问题在彭桥镇彭桥街王一×家门口与其妻刘×发生纠纷厮打,在厮打中用刀将刘×的后背扎伤。
 
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刘×之损伤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刘×经济损失30000元。
 
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并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或者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的陈述,证人王一×、周×、井××、丁××、刘××、王二×证言。
 
有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与被告人赵某某供述相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赵某某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