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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互相拉扯,致一人受伤,被判刑

  • Alpha
  • 2023-08-04
案例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4月21日被传唤到案,次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X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XX〕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XX年4月21日13时许,周某2(另行处理)在本区XXXX号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周某1发生口角,后双方互相拉扯。周某2丈夫被告人赵某见状上前将周某1拉倒在地,致周某1倒地时受伤,经鉴定,周某1右髌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肩关节肌腱损伤,构成轻微伤。事后,赵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周某1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以被告人赵某已对其赔偿为由,向本院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李某、周某2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视频及截图,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赔偿人民币9.2万元,可从轻从宽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故意伤害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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