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临桂县两江镇古定村委的农民李庆华,为讲义气协助他人去绑架,以此勒索钱财。2013年12月31日,桂林市永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庆华绑架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庆华犯
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现年37岁的男青年李庆华是广西临桂县两江镇古定村委会白岩村的农民。2010年清明节前一个星期左右的一天,吴彭林与蒙冬成同去苏桥镇塘料屯以骨牌的方式进行赌博。后吴彭林与蒙冬成产生了矛盾。
同年4月3日23时许,在吴彭林(已判刑)的邀集下,李庆华伙同吴彭林租乘一辆面包车到永福县苏桥镇石门村蒙冬成家中,由吴彭林将蒙冬成从家中叫出后,李庆华即与吴彭林持刀将蒙冬成劫持到面包车上,并将其带至临桂县两江镇农贸宾馆406号房间内。期间,李庆华与吴彭林等人以蒙冬成在赌博时撇下吴彭林独自离开为由,持续采取威胁手段向蒙冬成索要人民币一万元。蒙冬成被迫于次日早上打电话给其侄儿去银行存了人民币5000元到吴彭林指定的账户内,并写了一张人民币5000元的欠条,后李庆华和吴彭林劫持蒙冬成到银行取出蒙冬成侄儿存的人民币5000元后,才放蒙冬成离开现场。此后李庆华一直潜逃在外。
李庆华于2013年7月25日被南宁铁路公安处南宁站派出所抓获,同年7月31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李庆华赔偿了被害人蒙冬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了蒙冬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庆华伙同其他同案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持刀、暴力威胁等手段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李庆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另外,鉴于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法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永福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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