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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向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巫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向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7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巫山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住巫山县**乡**组**号。因犯职务侵占罪,于1998年11月6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5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3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等人有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2016年4月1日至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4月13日退回巫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17年5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7日,被告人向某某与徐某某等人注册成立巫山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2016年3月,向某某等人租用巫山县**镇**村村民承包土地33.5亩兴建苗圃基地,并支付了当年租地费用。
2016年3月,被告人向某某与**山庄经营者向某甲口头约定,由向某某租赁经营**山庄。向某某得知政府在**片区有建设观光农业休闲旅游项目的意向后,准备建设自己的“**观光农业园”,并请人绘制了**观光农业园规划设计图,图中包含**山庄和停车场区域。
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向某某以**公司的名义书面申请在**村修建一个面积为7000 平方米的停车场,并由**村村委会和**镇人民政府加盖了印章。其后,徐某某等人不再注资,并于2016年3月28日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向某某。
2016年4月,被害人向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向某某,向某某向向某甲谎称**观光农业园是巫山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系广东中人集团投资。并向向某甲出示**观光农业园规划设计图、修建停车场的申请书等。2016 年4 月26 日,向某某与向某甲签订承包施工合同,约定将**观光农业园项目土石方工程的1000万方承包给向某甲施工。同日,向某甲依约转账合同定金人民币50 万元至向某某的银行账户。此款随后被向某某参与赌博活动输掉。
2016年5月,被告人向某某以广东省投资人身份同巫山县招商局洽谈建设“巫山县**观光农业园”项目,并以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和**公司的名义提交了项目投资协议书,招商局协调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到**村对项目选址进行了论证考察。2016年6月,有关部门反馈该项目不符合用地规划,不能进行建设,招商局工作人员将此情况向向某某作了通报。
2016年7月,因向某甲追问被告人向某某项目进场施工的具体时间,向某某伪造了“**观光农业园项目”开工令和“巫山县人民政府”与**公司的土石方工程合同。向某某向向某甲出示了其伪造的项目开工令和工程合同。
2016年4月,被害人陈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向某某,向某某向陈某某出示**观光农业园修建停车场的申请书,称可以将该项目土石方工程部分发包给陈某某,陈某某要求向某某将政府的批文及开工令等手续办妥之后再签订承包施工合同。2016年7月,向某某告知陈某某该项目已经取得了合法手续。2016 年7 月14 日,向某某与陈某某签订了承包施工合同。同年7 月30 日,陈某某依约转账合同定金人民币20 万元至向某某的银行账户。此款随后被向某某用于偿还赌债及日常消费。此后,陈某某追问向某某该项目的开工时间,向某某向陈某某出示了其伪造的项目开工令和工程合同。
2016年9月12日,被害人张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向某某。向某某向张某某谎称**观光农业园是巫山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系广东中人集团投资,并向张某某出示了其伪造的项目开工令和工程合同。2016 年9 月16日,向某某与张某某签订承包施工合同,约定将该项目土石方工程的1000万方承包给张某某施工。同年9月16日至20日,张某某依约转账合同定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至向某某的银行账户。此款随后被向某某参与赌博活动输掉。
2016年9月16日,被害人叶某某经人介绍后联系被告人向某某,向其承接**观光农业园项目的部分土石方工程。向某某向叶某某谎称**观光农业园是巫山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系广东中人集团投资,并向叶某某出示了其伪造的项目开工令和工程合同。同年9月17日,向某某与叶某某签订承包施工合同,约定将该项目土石方工程的1500万方承包给叶某某施工。同日,叶某某依约转账合同定金人民币2万元至向某某的银行账户。
2016年9月17日,被害人许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向某某。向某某向许某某谎称**观光农业园是巫山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系广东中人集团投资,并向许某某出示了其伪造的项目开工令和工程合同。约定将该项目土石方工程的1000万方承包给许某某施工。同年9月18日,许某某依约转账合同定金人民币2万元至向某某的银行账户。此款随后被向某某用于日常消费。
2016年9月23日,被害人吴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向某某,向其承接**观光农业园项目的部分土石方工程。2016年9月24日,吴某某转账合同定金人民币2万元至向某某的银行账户。同年9月26日,向某某向吴某某出示了其伪造的项目开工令和工程合同,约定将该项目土石方工程的1000万方承包给吴某某施工。此款随后被向某某用于日常消费。
2016年10月5日,被告人向某某逃至广东省东莞市。
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向某某在江西省金溪县中医院住院部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招商项目审查会签表、项目投资协议书;企业信息查询结果、土地租赁合同、协议书;承包施工合同;工程合同、开工令照片;短信息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业务回单、收款收据、收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易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向某甲、陈某某、张某某、叶某某、许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巫山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少华 
检察官助理:马唐建 
2017年5月3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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