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张某某涉嫌盗窃罪被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1970********,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路**(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号**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被原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扒窃,于2010年12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扒窃,于2017年3月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扒窃,于2017年5月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6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綦江区207路公交车上,使用刀片扒窃被害人黄某某白色三星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68元,被盗手机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本案犯罪事实,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有书证发还清单、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税某某的证言、辩认笔录,綦价认【2017】94号《重庆市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三星G5500手机壹部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綦江区渝运集团提供的张某某作案视频等证据证实:2017年5月3日,张某某在在重庆市綦江区207路公交车上,使用刀片扒窃被害人黄某某白色三星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68元,被盗手机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有书证到案经过等证据,并结合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有书证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具有盗窃的前科劣迹。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有盗窃的前科劣迹,酌情可从重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会欣 
2017年6月14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