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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李某某、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重庆市奉节县**镇**场镇**社(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重庆市奉节县**镇**场镇**社(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7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谭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7年4月19日,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7年4月20日、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对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一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7年5月25日将上述两案并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1日至2月1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谭某甲在奉节县**镇**场镇老供销社自己经营的茶馆内,多次组织、邀约杨某某、胡某甲、刘某某等数名参赌人员,用扑克牌为赌具,以“炸金花”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谭某甲负责在赌场外望风,被告人李某甲负责在赌场上抽水。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李某甲、谭某甲共抽水27000余元,除去开支,获利19000余元。
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谭某甲被抓获归案。两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
2.抓获经过、借条(复印件)、通话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李某乙、杨某某、胡某甲、刘某某、谭某乙、李某丙、胡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扣押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谭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谭某甲共同故意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馗   
2017年5月27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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