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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重庆市奉节县**镇****廉租房*栋*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2日20时1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渝F*****的两轮摩托车在施家梁转盘路段行驶过程中,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杨某某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8毫克/100毫升。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9毫克/100毫升。
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酒精呼气测试单、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酒精含量鉴定书;
5.血液提取、封存等笔录;
6.酒精呼气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滨   
2017年6月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查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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