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67********,汉族,小学肄业,重庆市**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谭某某系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的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2016年3月至7月期间,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劳务公司是各项建筑工程的劳务总承包并可以分包工程的事实,与他人签订分包的协议,骗取对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4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谭某某谎称自己是大足**水岸的劳务总承包,以**劳务公司的名义与梁某某签订了大足区**水岸3-4号楼的劳务协议,骗取了梁某某履约保证金6万元。
2. 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谭某某谎称自己是大足**水岸的承建商之一,可以将外墙工程分包出来,并以**劳务公司的名义与李某某签订了大足**水岸门窗保温栏杆幕墙工程劳务施工协议,骗取了李某某履约保证金20万元。
3. 2016年5月14日,谭某某谎称自己是大足龙水金桂**龙都工地的劳务总承包,可以分包该工程的门窗、保温、栏杆、幕墙等工程,并以**劳务公司的名义与张某某、冯某某签订了大足龙水金桂**龙都门窗保温栏杆幕墙工程劳务施工协议,骗取了张某某、冯某某履约保证金5万元。
4.2016年7月10,被告人谭某某谎称自己是大足**水岸的劳务总承包,可以将外墙工程分包出来做,并以**劳务公司的名义与刘某某签订了大足**水岸门窗保温栏杆幕墙工程劳务施工协议,骗取了刘某某履约保证金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劳务协议、承包合同、转款凭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杨某某、桑某某、陈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李某甲、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4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处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对其处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艳   
2017年5月22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