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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王某某涉嫌盗窃罪被黔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3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出租房(户籍地:重庆市彭水县**乡**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9日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黔江区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黔江区城东街道官坝城墙路38号的龙胜管业建材门市部内,趁无人之机,盗走杨某某放置在该门市部桌子上的钱包。因包内被害人罗某甲的一张邮政银行信用卡背面写着密码,王某某便将该信用卡留在身上并将钱包及包内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丢弃。2017年1月12日凌晨0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位于黔江区城东街道小什字附近的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分六次取走该信用卡内的现金人民币共9400元并均用于赌博。
另查明,2016年11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黔江区西山转盘附近的国税局附楼312办公室,趁办公室内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周某某放置在办公室手提包内的两个布包,拿走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600余元,并将两个布包丢弃在国税局厕所的垃圾桶内。
2017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黔江区城西街道交委一楼的康诚美容院,趁美容院的工作人员不备,盗走被害人罗某乙放置在巷道处一间包房挎包内的人民币1900余元。
2017年3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蘑菇网吧被黔江区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黔江区公安局民警依法扣押了王某某随身携带的4300元人民币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辨认笔录及照片;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远军   
检察官助理:肖  霄   
2017年5月10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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