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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吕某某、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吕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2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垫江县**镇**路**号附**号**栋**单元**,现住垫江县**街道**花园**栋**单元**。因赌博,于2017年2月17日被垫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垫江县**镇**村**组,现住垫江县**街道**街**栋**。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5月20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7年2月17日被垫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喻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垫江县**镇**村**组,现住垫江县**街道**小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徐某某、喻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高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吕某某和喻某某共同从刘某某处租赁了垫江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号房间,并租赁麻将机置于该房间,以打200元、400元、800元、1600元、3200元的成都麻将为赌博方式,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至2016年2月2日,被告人吕某某和喻某某共抽头获利7000元左右,二人将获得的利润平分。2017年2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应邀参与了被告人吕某某和喻某某开设的赌场,并共同管理该赌场,平分获得的利润。至2017年2月14日,三被告人各分得利润4500元。
2017年2月16日,垫江县公安局民警对该赌场进行了检查,当场查获被告人吕某某、徐某某以及参赌人员张某某、荣某某、董某某等人,并现场查获麻将机两台,收缴赌资人民币36400元。
2017年2 月17日,被告人喻某某主动到垫江县公安局桂溪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房屋租赁协议、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罗某某、荣某某、肖某某、曾某某、董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喻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检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喻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喻某某、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专门用于进行赌博的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徐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喻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浩龙   
检察官助理:杨伟   
2017年4月27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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