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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陈某某涉嫌妨碍公务罪被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女, 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26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镇政府工作人员组织人员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位于凤凰镇杨家庙村草房子组的违法建筑采取断电措施时,被告人陈某某无理阻扰,扬言谁断电,就用板凳打谁。凤凰派出所民警熊某某、赵某某等人巡逻至此后,对陈某某进行劝解。陈某某手持两把菜刀向民警及执行断电任务的人员挥舞,声称“谁过来、就砍谁”。民警劝陈某某放下菜刀,陈不予理会,并持菜刀拍打熊某某上身。陈某某被民警夺下菜刀并带至派出所调查过程中,将民警赵某某、协警雷某某咬伤。经法医鉴定,赵某某、雷某某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抓获经过等;
2.证人王某某、周某某、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熊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 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暴力袭击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祖英   
代理检察员:魏  军   
2016年10月13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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