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谢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4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也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 2016年12月11日、2017年2月27日,两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7年1月11日、3月27日将本案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14日上午,被告人谢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镇庆**村**组**号被害人唐某某院坝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唐某某发生纠纷,继而相互抓扯打斗,致被害人唐某某的右手受伤。经伤情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系因外伤致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门诊病历、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左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向晓玲   
检察官助理:李佳灿   
2017年5月8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