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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杨某某、马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8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3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云南省昭通市,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社区居民委员**路**号。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3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马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开始,被告人杨某甲、马某某共同在杨某甲租赁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吉街122号的佳乐舒保健按摩门市隔间内容留卖淫人员曲某某(17周岁)、阿某甲、阿某乙从事卖淫活动,并从每笔嫖资抽取人民币30元,用于二人共同开支。其间,被告人杨某甲主要负责收取嫖资抽成,被告人马某某负责该门市清洁卫生、为卖淫人员准备餐食及偶尔杨某甲不在门市时收取嫖资抽成,已查证其二人在该门市隔间内容留二人次卖淫,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2月20日18时许,卖淫人员曲某某在前述门市隔间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与嫖娼人员黄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2017年3月1日19时许,卖淫人员阿某甲在前述门市隔间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与嫖娼人员杨某乙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2017年3月2日,被告人杨某甲、马某某先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曲某某、阿某甲、阿某乙、黄某某、杨某乙、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马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马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杨某甲、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至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至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怡   
检察官助理:武  磊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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